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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诉讼关于延期举证的规定是什么

发布日期:2024-08-13     浏览量:23

民事诉讼关于延期举证的规定是什么

一、民事诉讼关于延期举证的规定是什么?

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,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,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。当事人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有困难(如行动不便,地区偏远,交通不便等),可向法院提出申请,申请延期举证。

证据交换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,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。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,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。

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。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,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。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,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,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。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,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;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,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,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、罚款。

二、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

是什么?

在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中,“证据失权”制度是一项最为彻底的制度。其意指一旦当事人逾期举证且又不符合规定的例外情形的,该证据将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。

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,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,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。

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,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,视为未逾期。

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,人民法院不予采纳。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,人民法院应当采纳。

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,人民法院应当采纳,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。

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、住宿、就餐、误工、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,人民法院可予支持。

在生活中不可避免的会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发生纠纷,在双方当事人无法协商解决的情况下,一般都会采取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,那么作为起诉人就要承担举证的责任,在限定的时间内向法院提供真实可信的证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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